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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光谷科技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定
来源:武汉光谷科技职业技术学校 发表于:2022-03-10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严格按照教学规律办事,实现各专业培养目标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,使学校教学管理进一步科学化、规范化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章 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

第二条  教学计划由教务处会同各教学单位根据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,结合专业特点,共同讨论后确定,经校长审核批准后执行。教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,不得任意改变。

教学计划执行一个周期(学生从入学到毕业)后,教务处对教学计划进行修订,不断充实和完善。

第三条  校历是每学期执行教学计划的时间进度表,教务处应根据一学期起止时间,按周排出年、月、日,安排好教学活动、校运会、国家法定假日、寒暑假及开学注册上课时间、新生入学报到等。

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,在学期的中下段将下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各教学单位,以便做好各项准备。

教务处根据教学任务编排教学课程表,把教学任务落实到任课教师。

教务处做好各班级的课程协调、汇总工作,并于学期结束前将课程表印发到各教学单位。课程表排定印发后,必须严格遵照执行,不得任意变动。

各教研组根据教学任务、教学大纲及课程表,具体安排全学期的讲课、实验、课程讨论、测验、考核等。及时编排好教学进度,在课程表下达一周后,报教务处批准印发执行。

第四条  各教学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、委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,组织好教学工作。目前尚无教学大纲的学科,应根据课程要求,自编教学大纲。教学大纲编写后,由教务处组织论证,报校长批准后统一印发执行。

第五条  各学科原则上选用相关统编教材,若使用协编教材和自编教材(讲义),应遵照国家有关部、委及学校关于编写教材的规定,选派学术水平较高,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负责,按程序由教务处组织论证,报校长审核。

第三章  教学环节

第六条  各教学单位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,共同讨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,解决疑难问题,总结教学经验,集思广益,并有集体备课记录,对教学进行检查。

青年教师可安排培养性讲课,指定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具体负责指导。要写好讲稿和教案。必须试讲(并有试讲记录) 合格,方可正式上课。

第七条  努力提高课堂讲授的质量,加强教学法研究,认真精选内容,坚持听课和观摩教学制度。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,加强直观教学,提高课堂教学效果,严格执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和任课教师报批制度。

第八条  实验、实习是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环节,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,由资历高、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非富的教师负责写好实验指导。

实验、实习课教师必须熟悉教学目的、要求和方法,学生的实验报告应及时认真批改,实验成绩记入成绩登记册。

加强实验、实习条件建设,加强素质教育,强化职业技能培训。创造条件,开设综合性实验室,培养学生独立分析、解决问题的能力,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和科学思维的基本方法。

第九条  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,逐步建立试题库,坚持命题科学化、规范化、标准化和教考分离制度。考试期间,学校成立由校长、副校长、教务处、学生处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监考领导小组,检查监考工作的执行情况,裁定学生的违纪事宜,实行主考教师负责制,监考人员严格遵守《监考规则》。

第十条  阅卷流水作业。严格按照标准答案进行,任何人不得干预教师阅卷工作。试卷由教务处封存,以备查阅。考试成绩应严格登记造册,不得随意更改。各学科的学生总评成绩,由各教学单位综合评定,并填写报表一式两份,于期末考试后一周内报教务处。

第四章  学籍管理

第十一条 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,其成绩载入学籍表,归入学生档案。

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核两种。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。每学期考试、考查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。

考试成绩评分:平时成绩占百分之三十,考试成绩占百分之七十。

选修课实行学分制,学生按选修课的规定,考核合格,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;考核不合格,没有学分,但可以重修,学分由教务处另行规定。

第十二条 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,体育课成绩根据课内教学、测验和课外锻炼进行综合评定。成绩不合格者可以补考,补考不合格者应重修。

第十三条  凡擅自缺考者,成绩以零分计算,不准正常补考。在毕业前可予以一次补考机会,成绩按“及格”“不及格”记,并注明“旷考”字样。考试作弊成绩以零分计算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且不准补考。

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,必须事先申请,并附有关证明材料,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,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,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“缓考”字样。

第十四条  学生要按照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、组织的一切活动,严格执行有关学生考勤的规章制度,无故旷课累计超过 50 学时者,按退学处理。复读和留级学生原已修完的课程,考试成绩在八十分以上,考查成绩合格者应由本人申请,经批准后可以免修。

第十五条 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、鉴定,以学生一贯政治思想和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表现为依据,以《中小学生行为准则》为标准,进行综合评定。凡有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错误的学生,按学校《学生违纪处罚暂行条例》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。

第十六条  学生参加考试,考核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。考场规则另行制定。

第十七条 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经考核成绩及格或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应予升级。

第十八条  学生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,按下列规定办理:

(1)凡一门课程分为几学期讲授,而每个学期教师必须进行考核,该门学科成绩以各学期累计总评成绩计;

(2)教学计划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,如单个进行考核成绩,以30%计入该门课程成绩;

(3)毕业设计、毕业实习的科目,各按一门课程计;

(4)公共体育不及格者,不计入留级门数,但必须经补考及格方可毕业。

第十九条 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中途停学,经本人申请,由教务处审查,报请校长批准,可保留学籍一年。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,取消学籍。

第二十条  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:

(1)休学学生不得提前复学,但休学期满,应当在下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学申请,并上交本校所发休学证明;

(2)因伤病休学的学生,申请复学时除执行第(1)款规定外,还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合格,方可入学。

第二十一条  学生在保留资格、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,不得报考其他院校。

第二十二条 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予退学:

(1)一学期有五门(含五门)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;

(2)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过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(含三门)课程不及格者;

(3)连续留级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者;

(4)不论何种原因,不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学年者;

(5)休学期满后二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;

(6)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;

(7)经学校动员、因病休学而不愿休学,一学年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;

(8)经地、市级精神病或精神病专科诊断,患精神病、癫病等疾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;

(9)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;

(10)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处分超过两次者,受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一次者;

(11)本人申请退学,经说服教育无效者。

公共体育课经两次补考(一次正常补考,一次为毕业前补考)仍不合格者,不予毕业,按结业处理,发给结业证书。 (因病、残而侃修体育课者例外)。

第二十三条  学生历年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(未达到留级规定者),按下列规定处理:

(1)毕业前再补考一次,补考后仍不合格者,发结业证书,以后不再补考;

(2)先发给结业证书,在结业后一年内,对不及格课程由学生申请补考一次(逾期不予办理),及格后换发专业证书。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。

第五章  社会活动和校园秩序

第二十四条  学校鼓励并提倡学生有组织地参加公益活动、生产劳动以及利用节、假日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活动。

学生可以有组织地参加各种与专业学习有关的技术服务;参加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社会服务等勤工俭学活动。学校将为此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。

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操,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,严禁传播、复制、观看、贩卖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。

第二十五条  学生必须衣帽整洁,举止端庄,严禁穿背心、裤衩和拖鞋到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;严禁校园内男女之间有任何不文明举止;严禁酗酒、赌博、打架斗殴、聚众喧哗。图书馆、阅览室、教室、实验室、宿舍等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,对其中的设备,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,损坏应按价赔偿,严重者要追究其责任。学生要尊敬师长,尊重教职工的劳动,服从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