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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光谷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管理规定
来源:武汉光谷科技职业技术学校 发表于:2022-03-10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根据教育部学生学籍管理办法,结合我校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章  入学与注册

第二条 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,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,因故不能入学者,应写信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,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。

第三条  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,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否则以旷课论处。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。新生入学,校方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。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。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,将区别情况,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四条 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,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,由本人申请,经学校批准,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,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,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,必须在下学期开始前向学校申请入学。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,学校复查合格,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,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,即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五条  新生入学后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和军事训练,无故违反制度者,按旷课论处。

第三章  转专业

第六条 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准许转专业:

(1)学生确有专长,本人申请,并经考核证实,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;

(2)个别学生入学后,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,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体检证明,不能在原专业学习,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;

(3)学校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。

第七条  学生申请转专业手续,按下列办法处理:

(1)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,由所在专业推荐到拟转入专业审核同意,经教务处核查后,报学校审批;

(2)学生转专业手续,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。

第四章  考勤与纪律

第八条  鉴定与考察

(1)对学生政治觉悟、思想意识、道德品质的考察,主要采用鉴定的办法。学生一学期作一次个人小结,由学生工作处做出品德鉴定,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质和其它方面错误的学生,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。

(2)学生要按照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、组织的一切活动。学生上课、实习、劳动、军训应实行考勤。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时者一律以旷课论处。

第九条  教育与纪律

(1)学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做到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。

(2)学生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热爱人民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。勤奋学习,文明礼貌、团结同学,关心集体,遵纪守法,爱护公物,热爱劳动,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

第五章  奖励和处分

第十条  对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锻炼身体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可分别授予“三好学生”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。

第十一条  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,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。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:口头表扬,通报表扬,发给奖励、证书、奖章、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。“三好学生”的事迹归入学生档案。

第十二条  对犯错误的学生,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处分分为以下六种:1.警告;2.严重警告;3.记过;4.留校察看;5.勒令退学; 6.开除学籍。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第十三条 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一学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。

第十四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:

(1)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、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,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、扰乱社会秩序、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;

(2)违反国家政策法令,触犯国家刑事的各种犯罪分子;

(3)破坏公共财产,偷窃国家、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,小偷小摸、屡教不改、品行极为恶劣、道德败坏者;

(4)违反学校纪律,情节极为严重者。

第十五条  学生中犯有严重错误者,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,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,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。

第十六条  对犯错误的学生,要进行说服教育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,坚持调查研究,实事求是,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相区别,处分要适当,处理结论要和本人见面,允许本人申辩、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,对本人的申诉,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。

第十七条  对学生的鉴定、奖励、处分均归入档案。

第十八条 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;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。

第六章  毕业

第十九条 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。其内容包括德、智、体、美各方面,着重点放在对政治觉悟、思想意识、道德品质以及学习、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,进行综合测评。

第二十条 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,德、智、体、美合格,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,且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者,可准予毕业,并发毕业证书。

第二十一条  毕业实习或毕业时的课程,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者,先发结业证书。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,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。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。

第二十二条  公共体育重修或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,作结业处理。

第二十三条  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,学校应在学生在校期间安排重新修读,毕业时作结业处理。如无时间安排重修,可按下列办法处理:毕业前再补考一次,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,逾期不补或补考不及格者,以后不再补考。

第二十四条  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、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,学校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,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。

第七章  班主任

第二十五条  班主任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,全面负责所辖班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。

第二十六条  班主任要经常深入班级做调查研究,掌握学生思想动态,组织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时事政治教育、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。

第二十七条  加强学生思想建设;选拔培养学生干部;加强对班委会工作的指导,每月召开一至两次班委会,解决学生思想、学习和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,要指导班委会开展工作,每周召开一次班会,表扬好人好事,批评不良倾向,培养良好的班风和学风。

第二十八条  做学生的知心朋友,主动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健康。指导学生处理好在学习、成才、择业、健康、生活等方面遇到的矛盾和问题,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思想引导,将工作渗透到学生学习、生活的各个环节中去。

第二十九条  加强对学生学习目的、学习态度的教育,检查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、到课情况及早、晚自习情况。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,配合有关部门和任课教师,进行指导和检查,加强教学管理,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。

第三十条  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,及时向家长通报学生在校表现及学习情况,对少数后进同学配合家长共同对其进行教育。

第三十一条 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,学生请假必须持请假条,经班主任调查核实后方可准假,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,一天以上由学生工作处审批。

第三十二条  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种劳动及语言活动,做好学生考勤、学年度鉴定、毕业鉴定、评优评奖、德、智、体综合测评等各项工作。

第三十三条  班主任应及时将学生管理工作情况向学生工作处汇报。

第三十四条  严格执行班主任考核制度。考核的各项内容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,班主任评分标准为 100 分。

对班主任的考核评估由学校组成的考评小组进行严格打分。考核坚持严谨、具体、公正、合理的原则,以事实为依据,按月认真填写《班主任工作考核月评定表》,每学期小结一次,每学年进行汇总。

对班主任奖励和选聘可以本规定职责为依据。

第八章  学生德、智、体综合测评办法

第三十五条  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德育、智育、体育三个方面(每个方面又包括若干部分)。综合测试的成绩是考核学生的主要依据,由德育、智育、体育三方面测评构成。

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是在德育、智育、体育三个方面各以 100分计算,然后分别按20%、70%、10%的比例折合相加之和即为综合测评成绩,计算公式是:

综合测评成绩=德育积分X20%+智育积分 X70%+体育积分 X10%。

第三十六条  德育测评。

德育的内容包括学生政治理论课及其在校期间的品德表现,其中课程成绩纳入各科学习成绩进行统计。德育测评分由品德行为分和附加分(即奖励和扣减分)两部分累计构成。德育测评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教委《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主要侧重学生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质、学习态度、遵纪守法、集体观念五项内容。德育基本分为 100 分,每项最高分为20分。

1.政治思想: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;热爱社会主义国家,关心国家大事,是非观念明确,自觉抵制错误倾向;认真上好政治理论课,积极上进,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。参加政治学习,能理论联系实际,严格要求自己,积极要求上进,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。

2.道德品质:遵守社会公德,为人正直,诚实守信,作风正派,文明礼貌,男女交往举止得体;尊敬师长,尊重他人,团结同学,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;爱护国家财产,保护公共没施,节约水电,爱惜粮食;有良好的卫生习惯,积极参加公益劳动,做好教室、实验室和环境区的卫生值日。

3.学习态度:学习目的明确,学习态度端正,热爱所学专业:勤奋好学,刻苦钻研,独立思考,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。

4.遵纪守法:法制观念强,遵守国家各项法规,自觉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遵守公共场所有关规定,不扰乱秩序,不起哄,不打架斗殴,不赌博,不酗酒,不观看、传播淫秽书籍和声像制品。

5.集体观念:有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,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,积极参加规定的集体活动、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;关心集体,主动承担社会工作,热心为同学服务,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。

第三十七条  体育测评。

体育测评基本分为 100 分,其中体育课成绩占 60%,早操和课外活动锻炼占 30%,健康状况占 10%。体育课旷课超过本学期总时数三分之一者,不予记载体育课成绩。体育测评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累计构成,附加分包括奖励和扣减分两部分。

第三十八条  综合测评。

综合测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,评分的依据是综合考评和实际表现。测评办法是学生自测、班级评议、班主任测评相结合。

1.学生自测:

每名学生必须按照测评的德、智、体三方面内容进行自我测评,写出本学期的自我小结,并按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填写各项分数,然后交班级综合测评小组。

2.班级评议:

各班成立综合评议小组,由班委会、团支部对照测评内容和标准,对每位同学进行评议,公正的填写各项分数。

3.班主任测评:

全面复审班级评议结果,对错漏部分进行修正,并根据学生本学期表现作出鉴定。

第三十九条  综合测评每学期一次,最终的综合测评结果报学生工作处保留备案,作为学生评优、评奖活动、毕业鉴定、毕业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。